功能性委員會
功能性委員會
本公司於董事會轄下設置二個功能性委員會,分別為「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組成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而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依「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 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 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薪資報酬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運作方式依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主要職責為:
(一)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二)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委員會成員
| 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註2)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註1) |
|---|---|---|---|
| 蘇國垚 | *學歷: 美國加州州立科技大學POMONA分校餐旅管理系學士 *專業資格與經驗: 曾任本公司總經理 |
(1)(2)(3)(4)(5)(6)(7)(8)(9)(10)(11)(12) | 0家 |
| 沙荃 |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 *專業資格與經驗: 現任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旅館管理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
(1)(2)(3)(4)(5)(6)(7)(8)(9)(10)(11)(12) | 0家 |
| 阮呂艷 | *學歷: 政治大學會計系暨會計研究所碩士 美國Syracuse University MBA *專業資格與經驗: 現任眾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現任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1)(2)(3)(4)(5)(6)(7)(8)(9)(10)(11)(12) | 1家 |
註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填入各條件符合代號。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註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填入各條件符合代號。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